现在的法律认可前朝的地契吗?

知乎问答:现在的法律认可前朝的地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目前得票最高的李超姥爷家有三张地契,分别是光绪年间、民国三年和1952年的,可以说是非常具有收藏价值。非常遗憾的是,现在的法律并不承认。

根据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的土地?对不起哦,您想多了。

您可能要问了,就算这前朝的地契不承认,我这还有本朝的地契呀?

这事儿我们不妨从头来讲。

战国以降,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包括三种,即国家所有制、地主所有制和农民所有制。皇帝老儿都把国家的视作自己的,所以基本上土地都是私有的啦。历朝历代,新的政权建立之后,为了稳定社会、安抚民心,往往会对土地重新分配,把前朝地主的土地分给功臣和平民。有了自己的地,大家伙儿的生产积极性就高,国家能征收到的赋税也就多。所以新王朝的前期往往是所谓的「盛世」。随着时间的推移,一部分人或者豪取强夺,或者诚实经营,成了土豪地主;而另一部分人则或者时运不济,或者好吃懒做,卖掉土地成了佃户。在王朝的末期,土地的集中越演越烈,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再伴随着其他问题纷纷产生,王朝的衰落就不可避免了。于是朝代的更替就像单曲循环一样持续了2000多年,而土地所有制一直没有发生改变。

1905年,孙中山建立同盟会,其政治纲领中有一条就是「平均地权」。可是,革命尚未成功,国父先走一步。蒋中正接过国父的衣钵,本应着手进行土地改革,但是一会儿要安内,一会儿要攘外的,这事儿就这么耽搁了下来。

这一耽搁,就到了1945年。抗战胜利,举国欢腾,百废待兴。国共两党为了抢地盘、争人心,都不约而同地想起了一个法宝,那就是土地改革。一方面,中共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在「解放区」实施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富农土地,分给贫农佃农。在实施的过程中,中共不用行政命令的方法把「恩赐」给农民,而是发动农民对地主搞阶级斗争。这样一来,分到土地的农民就等于纳了「投名状」,不得不把脑袋绑在裤腰带上参加革命,因为一旦中共失败,他们不仅会失去土地,还会遭到清算。(高!实在是高!)另一方面,国民政府就比较老实巴交,准备购买地主土地分给贫农,以期实现耕者有其田。对绥靖区内中共已分的土地,也不强迫农民归还地主。当然,地主带着民团回来的时候,以各种方法收回土地,政府也没有制止。总之呢,国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比较捉急,直到退守台湾之后,才倾其全力的完成,为之后台湾经济的腾飞扫清了道路,这是后话不提。

大陆这边儿,1951年到1952年,中共政府在「新解放区」也开展了如火如荼的土地改革运动。还是老方法啦,发动阶级斗争,没收地主土地,分给贫下中农。至1953年,中国大陆大部分地区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将所谓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广大农民兄弟分到了田地(和地主家的小老婆),对新政权的积极性都非常高,动不动就捐钱买个飞机什么的送到前线抗美援朝。到这个时候,土地还是私人所有的。李超答案中的第三张地契也就是这个时期的反映。

可是好景不长,一边儿轰轰烈烈的土改运动还在没结束呢,一边儿潇潇洒洒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又开始了。1951年,中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说农民兄弟们不是都分到土地了吗,但是这种小农经济分散经营困难多多,要自力更生丰衣足食呢,大家还是得组织起来,办个互助组,这次都去帮我家插秧,下次都去帮你家收割,大家集资买头牛。在互助组这个阶段,土地仍是私人所有的。

1953年,中央又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说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呢,就是要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农业方面,前两年搞的互助组还是卓有成效的,但是这种小规模的农业生产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改善生活的需要了。所以农民兄弟们,咱们办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吧,拿土地改革时候分到的土地产权入股,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大家出钱出力,挖条水渠、垦块荒地、整点农具,积累一定公共财产。在初级社这个阶段,土地依然是私人所有的,只不过统一交给合作社经营和使用,社员按质按量收取土地分红。

1955年,毛泽东做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说我看这个农村合作化运动日益高涨,但有些同志看不到广大农民群众愿意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放任农村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这是右倾机会主义,也就是跟我过不去。此话一出,全国上下拼了老命地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仅仅花了3个月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参加初级社的农户达96.3%,参加高级社的农户达87.6%。而这个高级社,与之前的形式相比,差别就大了。农民加入高级社,就要把地契交出来,把牛、犁、车交出来,所有的生产资料统统折价「归公」。如此一来,农民就不再拥有土地产权,也就不再有按股分配,只剩下按劳分配。

那不是还有12.4%的农户没有加入吗?对的,像李超姥爷家这样的中农(占所有农户的40%左右),世世代代勤恳经营,自家的土地都是祖宗传下来的,当然不愿意加入高级社。但是由于种种歧视,无法进行正常生产,往往撑了一两年之后也不得不放弃独立而入社。

One more thing.

1958年8月,毛泽东在与山东领导谈话时说:「还是办人民公社好……」此话一出,到10月底,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成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至此,土地的私人所有制,在中国大陆被彻底消灭了。

总而言之,别说你是前朝的地契,就是本朝的地契,现在的法律也是不会认可的。